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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肝病毒消失后是否还需用聚乙二醇干扰素

发布时间:2025-01-17 15:14:31 阅读:1784 来源:问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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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二醇干扰素 Peginterferon alfa-2a Solution Pegasys

聚乙二醇干扰素 Peginterferon alfa-2a Solution Pegasys 生产厂家:瑞士罗氏制药公司 功能主治:一种聚乙二醇(PEG)与重组干扰素α-2a结合形成的长效干扰素 用法用量:  推荐剂量  1.慢性乙型肝炎  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时本品的推荐剂量为每次180μg,每周1次,共 48 周,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其他剂量和疗程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  2.慢性丙型肝炎  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应用时的推荐剂量为每次180μg,每周1次,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联合治疗时同时口服利巴韦林。  剂量调整  1.调整原则  对于由于中度和重度不良反应(包括临床表现和/或实验室指标异常)必须调整剂量的患者,初始剂量一般减至135μg,但有些病例需要将剂量减至90μg或45μg,随着不良反应的减轻,可以考虑逐渐增加或恢复到初始剂量。  2.血液学指标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小于750个/mm3时,应考虑减量,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小于500个/mm3时,应考虑暂时停药,直到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恢复到大于1000个/mm3时,可再恢复治疗,重新治疗开始应使用90μg,并应监测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2)血小板计数  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000个/mm3时,应将本品剂量减低至90μg,当血小板计数低于25,000个/mm3时,应考虑停药。  (3)贫血  ①在丙型肝炎患者治疗中出现治疗相关的贫血时特别推荐采取下列步骤处理:患者无明显心血管疾病,出现血红蛋白<10g/dl和≥8.5g/dl,或当患者心血管疾病稳定,在治疗期间的任意4周内血红蛋白下降≥2g/dl 时利巴韦林应减量至600mg/天(早晨200mg,晚上400mg),不推荐恢复至最初的用药剂量。  ②出现下列情况时利巴韦林应暂停使用:患者无明显心血管疾病,血红蛋白明确下降至 8.5g/dl 以下,或者患者心血管疾病稳定,在减量治疗 4 周后血红蛋白仍持续低12g/dl,当恢复正常值后可重新开始使用利巴韦林600mg/天, 经主治医师决定可以进一步增加到800mg/天,但不推荐恢复至最初的剂量(1000mg或1200mg)。  表1 根据不良反应进行的剂量调整(具体指导详见上述内容)  如果对利巴韦林不耐受,可以继续本品单药治疗。  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请参阅利巴韦林发生不良反应时剂量调整的说明书。  3.肝脏功能  (1)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经常出现波动,与其它α干扰素相同,使用本品治疗后,也会发生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升高,包括病毒学应答改善的患者,当丙型肝炎患者出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持续升高时,应考虑将剂量减至135μg,减量后,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仍持续升高,或发生胆红素升高或肝功能失代偿时,应考虑停药。  (2)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常见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一过性反跳,反跳值往往超过正常值上限的十倍,出现反跳提示发生了免疫清除(血清转换),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反跳期间继续治疗时应考虑增加肝功能监测次数,如果本品剂量减小或暂时停止了治疗,当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复常后可以继续恢复常规治疗。  4.肾功能不全患者  (1)对于轻度或中度的肾功能不全成人患者(肌酐清除率大于 30 ml/min),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但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应仔细参阅利巴韦林的说明书。  (2)对于重度肾功能不全成人患者,推荐将本品剂量调低至135μg,每周一次。  (3)对于终末期肾病成人患者(包括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本品的起始剂量应为135μg,每周一次。  (4)不管本品的起始剂量或肾功能不全的严重程度如何,均应该对患者进行监测,在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适当降低本品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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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来的医学发展中,丙肝病毒治疗的成功已使许多患者摆脱了慢性丙型肝炎的困扰。伴随丙肝病毒的消失,患者是否仍需继续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Peginterferon alfa-2a)这一治疗手段,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1. 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疗背景

慢性丙型肝炎是一种由于丙肝病毒感染引起的慢性肝病。传统上,聚乙二醇干扰素与直接抗病毒药物(DAAs)的联合使用被广泛应用于该病的治疗。随着DAAs疗法的广泛应用,治愈率显著提高,使得许多患者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能够实现病毒的清除。

2. 聚乙二醇干扰素的作用机制

聚乙二醇干扰素是一种通过增强机体免疫反应来对抗病毒的药物。它通过干预病毒复制,增加抗病毒蛋白的表达,并调动免疫系统攻击受感染的肝细胞来发挥作用。虽然许多患者在使用DAAs后达到了病毒的消失,但在某些情况下,聚乙二醇干扰素仍然可以作为辅助治疗。

3. 丙肝病毒消失后的考虑

在丙肝病毒成功清除后,患者是否仍需继续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主要取决于个体的健康状况以及肝功能的恢复情况。对于那些肝功能正常且无明显肝损伤的患者,通常不再需要继续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但对于一些存在慢性乙型肝炎或其他肝病风险的人群,适度使用可能仍有意义。

4. 临床实践中的评估和决策

有效的临床管理应当基于患者的具体情况。在丙肝病毒消失后,医生应当定期评估患者的肝功能、病毒载量以及整体健康状况,综合判断是否仍需聚乙二醇干扰素的治疗。如果决定继续使用,医生需要仔细观察副作用及治疗效果,以确保患者的最佳利益。

总的来说,丙肝病毒消失后,聚乙二醇干扰素的使用需谨慎决策,需结合患者的具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在未来的临床实践中,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将更加重要,以确保患者在恢复健康的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关注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