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伐沙班
功效作用
利伐沙班是一种新型的口服抗凝药,可预防静脉血栓栓塞形成,降低深静脉血栓栓塞形成和肺栓塞风险,还可用于非瓣膜性房颤的抗凝。
适应证
用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VTE)。
用于治疗成人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在完成至少6个月初始治疗后仍存在复发风险的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患者中使用,用于降低复发风险。
药理作用
药物起效时间
本品口服吸收迅速,服用后2~4小时达到最大血药浓度(Cmax),在此之前药物已经开始起效。
药物维持时间
本品维持时间尚不明确。口服后,本品在血浆内消除的终末半衰期年轻人为5~9小时,老年人为11~13小时,具体请遵医嘱用药。
药物联用
用药禁忌
禁用情况
对利伐沙班及片剂中任何辅料过敏的患者禁用。
本品内含有乳糖,有罕见的遗传性乳糖或半乳糖不耐受、Lapp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的患者不能服用该药物。
孕妇禁用。
哺乳期女性禁用。
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15ml/min)禁用。
有凝血异常和临床相关出血风险的肝病患者,包括达到Child Pugh B级和C级的肝硬化患者禁用。
有临床明显活动性出血者禁用。
具有以下出血显著风险的患者禁用。
目前或近期患有胃肠道溃疡。
存在出血风险较高的恶性肿瘤。
近期发生脑部或脊椎损伤。
近期接受脑部、脊椎或眼科手术。
慎用情况
肌酐清除率15~49ml/min的患者慎用。
尚不伴有凝血异常的肝病患者慎用。
不推荐使用人工心脏瓣膜患者使用本品。
出血风险较高的情况下谨慎使用。
先天性或后天性凝血障碍、未控制的严重高血压、血管源性视网膜病变、严重糖尿病、脊柱内或脑内血管异常(尚可进行手术介入治疗)慎用。
18岁以下的儿童慎用。
特殊人群用药
孕妇:动物研究表明本品有生殖毒性。由于潜在的生殖毒性、内源的出血风险以及利伐沙班可以通过胎盘,因此,孕妇禁用本品。育龄妇女在接受利伐沙班治疗期间应避孕。
哺乳期妇女:动物研究的数据表明利伐沙班能进入母乳,因此本品禁用于哺乳期妇女,或使用本品期间停止哺乳。
儿童:尚不能确定本品用于18岁以下儿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不建议将利伐沙班用于18岁以下的儿童。
老人:老年人的剂量需要依据出血风险、肾功能及全身状态决定,多数情况下无需调整剂量。
不良相互作用
细胞色素氧化酶(CYP)3A4和通透性糖蛋白(P-gp)抑制药:与本品联用时,可明显提高本品药效,导致出血风险升高。因此不建议将利伐沙班与吡咯-抗真菌剂(例如酮康唑、伊曲康唑、伏立康唑和泊沙康唑)或HIV蛋白酶抑制剂全身用药时合用。
抗凝剂:除了特殊情况(转换抗凝治疗,或给予维持中心静脉或动脉导管通畅所需剂量普通肝素)之外,禁止与其他任何抗凝剂同用,例如低分子肝素(依诺肝素、达肝素等)、肝素衍生物(磺达肝癸钠等)、口服抗凝剂(华法林、阿哌沙班、达比加群等)等。
非甾体抗炎药和血小板聚集抑制剂:本品与非甾体抗炎药(包括乙酰水杨酸)/血小板聚集抑制剂时,出血风险增加,应谨慎联用。
选择性5-羟色胺再吸收抑制剂(SSRI)/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本品与其他抗凝剂一样,由于其对血小板的影响,当与SSRI或SNRI合用时可能使患者的出血风险增加。
除了转换抗凝治疗,或给予维持中心静脉或动脉导管通畅所需剂量普通肝素(UFH)的特殊情况之外,禁用任何其他抗凝剂的伴随治疗,例如普通肝素,低分子肝素(依诺肝素、达肝素等),肝素衍生物(磺达肝癸钠等),口服抗凝剂(华法林、阿哌沙班、达比加群等)。
用法用量
剂型规格
片剂:2.5mg/片;10mg/片;15mg/片;20mg/片。
具体用法
用法
口服。本品10mg可与食物同服,也可以单独服用。本品15mg或20mg应与食物同服。
对于不能整片吞服的患者,可在服药前将10mg、15mg或20mg利伐沙班片压碎,与苹果酱混合后立即口服。在服用压碎的利伐沙班15mg或20mg片剂后,应当立即进食。
鼻胃管(NG)或胃饲管给药:如果明确胃管在胃内的位置时,可将10mg、15mg或20mg利伐沙班片压碎,与50mL水混合成混悬液,通过胃饲管或鼻胃管给药。应避免在胃远端给药,给药后需立即通过肠内营养方式给予食物。
用量
预防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的静脉血栓形成
推荐剂量为口服本品10mg,每日1次。如伤口已止血,首次用药时间应在手术后6~10小时之间。对于接受髋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35天。对于接受膝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12天。
治疗和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DVT)和肺栓塞(PE),降低复发风险
急性DVT或PE的初始治疗推荐剂量是前3周15mg/次,每日2次;在初始治疗期后,后续治疗的推荐剂量为20mg/次,每日1次,大约在每天的相同时间给药。
完成至少6个月标准抗凝治疗后持续存在DVT和/或PE风险的患者,为降低DVT和/或PE复发风险,推荐10mg/次,每日1次。
对于DVT或PE复发风险高的患者(例如有复杂并发症的患者,或接受利伐沙班10mg每日一次但出现DVT或PE复发的患者),推荐20mg/次,每日1次。
治疗非瓣膜性房颤,降低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风险
推荐剂量20mg/次,每日1次。
对于低体重和高龄(>75岁)的患者:医师可根据患者的情况,酌情使用15mg/次,每日1次。
在本品预防卒中和体循环栓塞的获益大于出血风险的情况下,应接受长期治疗。
药物漏用
用于预防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的静脉血栓形成时,如果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继续每日服药一次。
用于治疗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降低复发的风险
如果在15mg每日两次治疗期间(第1~21天)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本品,以确保每日服用30mg利伐沙班,也可在下次服药时一次服用两片15mg片剂;之后,应依照用药建议继续接受常规的15mg每日两次给药。
如果在20mg每日一次治疗期间(第22天和以后)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本品,之后应以此时间点为基准,作为第二天及之后每天服药的时间。依照推荐剂量继续接受每日一次给药。不应为了弥补漏服的剂量而在一日之内将剂量加倍。
用于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降低卒中和全身性栓塞的风险时,如果发生漏服,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继续接受每日一次给药。不应为了弥补漏服的剂量而在一日之内将剂量加倍。
因手术及其他干预治疗而停药时
如果为了降低手术或其他干预过程的出血风险而必须停止抗凝治疗,则必须在干预前的至少24小时停止使用利伐沙班,以降低出血风险。
考虑到利伐沙班起效快,在手术或其他干预过程之后,一旦确定已充分止血,应该立即重新使用利伐沙班。
如果在手术干预期间或之后无法服用口服药物,考虑给予非口服抗凝剂。
药物过量
症状:曾报告过少数利伐沙班用药过量病例(最高达600mg),但没有出血并发症或其他不良反应。
措施:尚无对抗本品过量的特异性拮抗剂,如不慎用药过量应及时就医,使用活性炭减少其吸收,并根据出血严重程度和部位进行针对性治疗,如机械压迫(如针对重度鼻衄)、补液或补充血液制品等,如果上述措施无法控制出血,应使用特定的促凝血逆转剂。
药物停用
对于接受髋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35天。对于接受膝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治疗疗程为12天。
如果为了降低手术或其他干预过程的出血风险而必须停止抗凝治疗,则必须在干预前至少24小时停止使用本品,从而降低出血风险。
在使用利伐沙班期间,如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考虑进行剂量调整或停用利伐沙班。
如果接受利伐沙班的患者发生出血并发症,应适当延迟利伐沙班的下一次给药时间,或者应停药。
如果发生严重出血、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必须停用本品。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的表现
常见的不良反应
出血:利伐沙班将使出血的风险升高,且可能引起严重或致死性的出血。可能导致黏膜出血(即鼻衄、牙龈出血、胃肠道出血、泌尿生殖道出血)和贫血。
少见不良反应
胃肠道异常:上腹部疼痛、消化不良。
全身性疾病及给药部位异常:疲劳。
感染及侵染:鼻窦炎、尿道感染。
呼吸、胸腔及纵膈异常:口咽痛。
各类神经系统异常:头晕、晕厥。
精神异常:焦虑、抑郁、失眠。
皮肤及皮下组织异常:瘙痒、水疱。
上市后的不良反应
胃肠道异常:腹膜后出血。
肝胆异常:黄疸、胆汁淤积、肝炎(含肝细胞损伤)。
免疫系统异常:超敏反应、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血管性水肿。
皮肤及皮下组织异常:Stevens-Johnson综合征等。
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
使用本品的患者发生出血时,应及时就医,遵医嘱调整用药,如果发生严重出血,必须停用利伐沙班,并由医生评估失血的体征及症状并考虑血液替代治疗的必要性。
接受硬膜外麻醉或脊椎穿刺时,使用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出现过脊柱/硬膜外血肿,血肿可能导致长期或永久性瘫痪。在安排患者接受脊柱手术时需考虑这些风险,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如果发现神经功能损伤,必须进行紧急治疗。
注意事项
药物贮存
常温(10-30℃)密封保存。
药品应置于儿童不能接触到的地方。
其他
提前停用任何口服抗凝剂包括利伐沙班,将使血栓栓塞事件风险升高。为降低这种风险,如因病理性出血或已完成治疗之外的原因必须提前停用本品时,需使用另一种抗凝剂。
本品对驾车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很小。但本品可引起晕厥和头晕等不良反应,患者出现这些不良反应时,不宜驾车或操作机械。
尽管并不需要对利伐沙班治疗进行日常暴露量监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药物过量及急诊手术,利伐沙班的水平可使用抗Ⅹa因子标准试剂盒分析测得,了解利伐沙班暴露量有助于临床决策。
在采用硬膜外麻醉或脊椎穿刺时,接受抗血栓药预防血栓形成并发症的患者有发生硬膜外或脊柱血肿的风险,这可能导致长期或永久性瘫痪。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颜色,形状,味道,表面出现斑点等)禁止使用。
百科内容仅供医学科普使用,不能作为诊断治疗依据,具体请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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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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