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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二醇干扰素(Peginterferon alfa-2a Solution)的药物禁忌说明

发布时间:2024-03-23 17:16:20 阅读:1091 来源:问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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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二醇干扰素 Peginterferon alfa-2a Solution Pegasys

聚乙二醇干扰素 Peginterferon alfa-2a Solution Pegasys 生产厂家:瑞士罗氏制药公司 功能主治:一种聚乙二醇(PEG)与重组干扰素α-2a结合形成的长效干扰素 用法用量:  推荐剂量  1.慢性乙型肝炎  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时本品的推荐剂量为每次180μg,每周1次,共 48 周,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其他剂量和疗程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  2.慢性丙型肝炎  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应用时的推荐剂量为每次180μg,每周1次,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联合治疗时同时口服利巴韦林。  剂量调整  1.调整原则  对于由于中度和重度不良反应(包括临床表现和/或实验室指标异常)必须调整剂量的患者,初始剂量一般减至135μg,但有些病例需要将剂量减至90μg或45μg,随着不良反应的减轻,可以考虑逐渐增加或恢复到初始剂量。  2.血液学指标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小于750个/mm3时,应考虑减量,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小于500个/mm3时,应考虑暂时停药,直到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恢复到大于1000个/mm3时,可再恢复治疗,重新治疗开始应使用90μg,并应监测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2)血小板计数  当血小板计数低于50,000个/mm3时,应将本品剂量减低至90μg,当血小板计数低于25,000个/mm3时,应考虑停药。  (3)贫血  ①在丙型肝炎患者治疗中出现治疗相关的贫血时特别推荐采取下列步骤处理:患者无明显心血管疾病,出现血红蛋白<10g/dl和≥8.5g/dl,或当患者心血管疾病稳定,在治疗期间的任意4周内血红蛋白下降≥2g/dl 时利巴韦林应减量至600mg/天(早晨200mg,晚上400mg),不推荐恢复至最初的用药剂量。  ②出现下列情况时利巴韦林应暂停使用:患者无明显心血管疾病,血红蛋白明确下降至 8.5g/dl 以下,或者患者心血管疾病稳定,在减量治疗 4 周后血红蛋白仍持续低12g/dl,当恢复正常值后可重新开始使用利巴韦林600mg/天, 经主治医师决定可以进一步增加到800mg/天,但不推荐恢复至最初的剂量(1000mg或1200mg)。  表1 根据不良反应进行的剂量调整(具体指导详见上述内容)  如果对利巴韦林不耐受,可以继续本品单药治疗。  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请参阅利巴韦林发生不良反应时剂量调整的说明书。  3.肝脏功能  (1)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经常出现波动,与其它α干扰素相同,使用本品治疗后,也会发生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升高,包括病毒学应答改善的患者,当丙型肝炎患者出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持续升高时,应考虑将剂量减至135μg,减量后,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仍持续升高,或发生胆红素升高或肝功能失代偿时,应考虑停药。  (2)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常见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一过性反跳,反跳值往往超过正常值上限的十倍,出现反跳提示发生了免疫清除(血清转换),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反跳期间继续治疗时应考虑增加肝功能监测次数,如果本品剂量减小或暂时停止了治疗,当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复常后可以继续恢复常规治疗。  4.肾功能不全患者  (1)对于轻度或中度的肾功能不全成人患者(肌酐清除率大于 30 ml/min),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但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应仔细参阅利巴韦林的说明书。  (2)对于重度肾功能不全成人患者,推荐将本品剂量调低至135μg,每周一次。  (3)对于终末期肾病成人患者(包括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本品的起始剂量应为135μg,每周一次。  (4)不管本品的起始剂量或肾功能不全的严重程度如何,均应该对患者进行监测,在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适当降低本品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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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二醇干扰素(Peginterferon alfa-2a Solution)的药物禁忌说明,聚乙二醇干扰素(Peginterferon alfa-2a Solution)禁忌为:1、患者对聚乙二醇干扰素或类似的药物存在严重的过敏反应的禁用;2、聚乙二醇干扰素可能会加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在存在这些疾病的情况下禁用;3、如果患者有严重的心脏疾病的禁用;4、如果患者已经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精神病史的禁用。

聚乙二醇干扰素(Peginterferon alfa-2a Solution)是一种常用于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和慢性丙型肝炎的药物。对于某些患者来说,使用该药物可能存在禁忌情况,即使用前需特别注意的情况。以下是关于聚乙二醇干扰素药物禁忌的相关说明。

1. 肝功能衰竭(1. Liver failure)

聚乙二醇干扰素在治疗肝炎时会对肝脏施加额外的负担。因此,对于存在肝功能衰竭的患者,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可能会加重肝脏损害,进一步影响患者的健康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应避免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或者在严密监测的情况下谨慎使用,以防止进一步的肝功能恶化。

2. 自身免疫性疾病(2. Autoimmune disorders)

聚乙二醇干扰素可能对免疫系统产生影响,进而引发或加重已经存在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对于已经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特别是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可能会导致病情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需要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并谨慎决定药物的使用。

3. 心脏疾病(3. Heart disease)

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的治疗过程中,部分患者可能出现心脏不良反应,如心律失常或心肌缺血。因此,对于心脏功能受损的患者,包括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史的患者,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时需格外谨慎。在开始治疗之前,医生需要评估患者的心脏状况,并监测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心脏功能。

4. 妊娠期和哺乳期(4. Pregnancy and lactation)

聚乙二醇干扰素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安全性和效果尚不明确。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来确定该药物在妊娠期和哺乳期是否安全。因此,对于怀孕或哺乳期的患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慎重考虑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医生将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并为患者提供最佳的治疗方案。

聚乙二醇干扰素是一种常用于慢性乙型肝炎和慢性丙型肝炎治疗的药物。但对于某些患者来说,特别是肝功能衰竭、自身免疫性疾病、心脏疾病以及妊娠期和哺乳期的患者,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可能存在禁忌情况。在开始使用之前,医生将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患者的病情权衡利弊,制定最合适的治疗方案。患者在使用药物时应密切遵循医生的建议,并定期进行复诊以监测疗效和药物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