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本品治疗时需有治疗HIV感染经验的内科医生的指导下进行。
1、过敏反应:接受阿巴卡韦治疗的病人中,约有4%发生过敏反应,部分为致死性的,尽管引起注意但仍有死亡病例出现。
2、过敏反应的描述:这种过敏反应的特点是出现累及多个脏器的症状,几乎所有过敏反应会出现发热和/或皮疹等症状。
过敏反应的其它症状还包括呼吸系统症状,如呼吸困难、咽喉痛和咳嗽;胃肠道症状,如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上述情况可导致将过敏反应误诊为呼吸系统疾病(肺炎、支气管炎、咽炎)和胃肠道疾病。其它常见的过敏反应征象包括嗜睡、不适和肌肉骨胳症状(肌痛、罕有肌溶解和关节痛)。
继续接受治疗会使过敏反应有关的症状恶化,并可危及生命。通常停用阿巴卡韦后上述症状可以缓解。
3、过敏反应的处理:过敏反应通常发生于阿巴卡韦治疗过程中的前6周内,尽管这些反应可以于治疗过程的任何时间发生。应密切监测病人,特别是在本品治疗的最初2个月内,应每两周进行会诊。
在治疗过程中若病人确诊有过敏反应,必须立即停止服用本品。
因发生过敏反应而停止治疗的病人,今后决不可再用本品或任何含阿巴卡韦的药物。出现过敏反应后再次使用阿巴卡韦,会在数小时内使症状迅速发生,且复发的过敏反应通常较初发更为严重,包括危及生命的低血压和死亡。
为避免延误诊断和减少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发生的危险,当过敏反应不能排除,甚至可能是其它诊断时(呼吸疾病、流感样疾病、胃肠炎和对其它药物的反应),必须停止使用本品。如有必要重新接受本品治疗,必须在医院里进行。
治疗初期同时接受本品和其它已知导致皮肤毒性(如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药品的病人需特别注意,因为很难区分皮疹是由阿巴卡韦引起的过敏反应还是由其它药物引起的。
4、中断本品治疗后的处理 :无论任何原因停止本品的治疗,其重新用药需慎重考虑。在停止用药前需确认中断治疗的原因是否与出现过敏反应症状有关。
迅速发生的过敏反应,包括危及生命的反应曾出现在停用阿巴卡韦前仅有一项关键过敏反应症状(皮疹、发热、胃肠道症状、呼吸道症状和全身症状如嗜睡和不适)出现后重新服用阿巴卡韦的病人。对于先前没有出现过过敏反应症状而重新开始治疗后出现过敏反应的病人的报道非常罕有。必须在医疗协助具备的情况下作出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决定。
5、乳酸酸中毒/严重肝肿大伴有脂肪肝 :接受核苷类药物进行治疗,有发生乳酸酸中毒(低氧血症)同时通常伴发严重肝肿大和脂肪肝的报道,有时有死亡的报道。服用核苷类药物,出现转氨酶迅速升高、进行性肝肿大或原因不明的代谢性/乳酸酸中毒应中断用药。良性消化道症状,如恶心、呕吐和腹痛,提示可能发生乳酸酸中毒。患有肝肿大、肝炎和其它已知有危险因素的肝病病人(特别是肥胖妇女)应慎用核苷类药物。上述病人应密切随访。
6、血液学不良反应:接受齐多夫定治疗的病人可能会发生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白细胞减少(通常继发中性粒细胞减少)。使用高剂量的齐多夫定(1200-1500 mg日)和治疗前骨髓增生不良,特别是HIV感染进展期的病人中,以上情况更常见。因此,对于接受本品治疗的病人应仔细监测其血液学参数。治疗的前4-6周内通常不能观察到这些血液学影响。对于HIV感染进展期的病人,通常建议在治疗的最初3月中,至少每2周进行一次血常规检查,以后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感染HIV的早期,血相异常者少见,基于病人的全身情况,无需如此频繁地进行血常规化验,可以每1-3月监测一次。在本品治疗中发生严重的贫血或骨髓抑制,或治疗前已有骨髓增生低下如血红蛋白低于9 g/dL(5.59 mmol/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0x10/L时,齐多夫定的剂量需要进行调整。由于不可能通过调整本品的剂量来满足这种要求,故而应服用齐多夫定、阿巴卡韦和拉米夫定的单方制剂。医生应遵循上述药物单方制剂的处方信息。
7、胰腺炎:用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治疗的病人很少发生胰腺炎,尚不清楚是因为药物治疗,还是由于潜在的HIV感染的缘故,若临床症状、体征或实验检查异常,提示有胰腺炎时,应立即停用本品。
8、同时感染B型肝炎病毒的病人:拉米夫定的临床试验和市场使用表明,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病人停用拉米夫定后,临床或实验室提示可能有肝炎复发,尤其是失代偿性肝病的病人,后果更为严重。同时感染了HBV的病人一旦停用本品,必须定期同时监测肝功能和HBV复制的标志物。
9、机会性感染:用本品或任何其它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不能治愈HIV感染,病人仍可能发生机会性感染和HIV感染的其它并发症。因此,病人服用本品时必须有熟悉治疗HIV感染的内科医生的紧密的临床观察。
10、其它:由于尚未证实目前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包括本品,可以阻断经性接触或血液污染传播HIV的危险,应告诫病人必须继续采取恰当的预防措施。
本品与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同时服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资料目前尚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