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激素可致胎儿先天性畸形,妊娠期尤其是妊娠4个月内不宜服用。
2.孕激素可通过乳汁排出,哺乳期妇女不宜服用。
3.对诊断的干扰,可使尿孕二醇测定值减低,血清碱性磷酸酶,血浆氨基酸及尿素氮等测定值可增高。
4.下列情况应禁用:
⑴乳腺癌及生殖器官癌症,除非是某些晚期癌作为姑息治疗。
⑵肝脏疾患或肝功能异常。
⑶可疑妊娠时不能用,应及时进行妊娠试验以明确诊断。
⑷过期流产。
⑸曾有血栓性静脉炎,血栓性栓塞或脑出血等病史者。
⑹未曾明确诊断的阴道不规则出血。
5.下列情况应慎用:如哮喘、心肌收缩乏力或心功能不全、癫痫、偏头痛、肾功能异常。因孕激素可使体液潴留而加重病情,精神抑郁或有此病史者,糖尿病等。
6.长期用药者需注意:检查肝功能,阴道脱落细胞涂片检查等。每6-12个月检查1次,特别注意乳房和盆腔器官。
7.给药说明:
⑴长期服用可改变月经周期,出现不规则出血。
⑵用量应根据28天的周期制定。
⑶可疑早孕时不宜用它作撤退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