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单药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应在有资质的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对于可能会导致中度至重度不良反应的情况需要降低剂量,暂时停药或中止进一步的治疗。
1.神经精神系统
(1)使用干扰素治疗,包括单独使用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精神方面的不良反应,不论以往是否有精神疾病,使用者都有可能出现抑郁、自杀心态和自杀企图,有抑郁史的患者应慎用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用药,医生应对所有出现抑郁征象的患者进行监控,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医生应告知患者有可能出现抑郁,患者应随时向医生报告抑郁的任何症状,不要延误,严重时需停药,并给予精神干预治疗。
(2)对于有精神疾病病史或并发精神疾病的儿童患者进行本品给药时,需要警告和监测其抑郁的迹象。
2.心血管系统
(1)单用本品以及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用药可能会引起心血管事件,如高血压、室上性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胸痛和心肌梗塞。
(2)因为心脏疾病可能被利巴韦林诱导的贫血而加重,利巴韦林应慎用于在过去 6
个月有严重或不稳定心脏病的患者,患者在治疗前应进行相关检查,治疗中进行适当监测,如果出现心血管情况的恶化应暂停或终止利巴韦林的治疗。
(3)推荐有心脏疾病的患者在开始本品治疗前进行心电图检查。
3.肝功能
如果患者在治疗中出现了肝功能失代偿,应考虑停止本品的治疗并密切监测患者。
(1)慢性丙型肝炎:与其它干扰素一样,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也能观察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包括出现病毒学应答的患者,如果在减低了本品剂量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仍有进行性升高或伴有胆红素升高,应立即停药。
(2)慢性乙型肝炎:与慢性丙型肝炎不同,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在治疗中出现病情加重并不少见,病情的加重表现为一过性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大幅度升高,在本品治疗
HBV 感染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反跳常伴随其他肝功能指标轻微改变,而无肝功能失代偿的表现,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反跳达正常值上限 10
倍以上的患者中,部分患者需要减量或暂停使用本品,直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下降,其余患者的治疗维持不变,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反跳达正常值上限 10
倍以上的患者,建议增加肝功能的监测频率。
4.肾功能不全
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的成人患者不需调整剂量,重度肾功能不全或终末期肾病的患者应降低剂量,不管本品的起始剂量或肾功能不全的严重程度如何,均应该对患者进行监测,在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适当降低本品剂量
5.过敏
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包括荨麻疹、血管性水肿、支气管痉挛和速发性过敏反应)在α-
干扰素治疗中很少见到,如果出现此类反应,应停药并立即给予适当的治疗,一过性皮疹不需要中断治疗。
6.自身免疫性疾病
使用α干扰素治疗可能导致自身免疫性疾病加重,对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应慎用本品,α-干扰素的使用可能与牛皮癣恶化或诱发有关,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应慎用于牛皮癣患者,如果使用中出现牛皮癣或者牛皮癣恶化迹象,应考虑中断治疗。
7.内分泌系统
(1)单用本品或本品联合利巴韦林使用可能引起或加剧甲状腺机能减退及甲状腺机能亢进,在治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出现甲状腺功能可能异常的临床症状,建议监测患者的促甲状腺激素(TSH)水平,如果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而通过药物方法能将促甲状腺激素维持在正常范围,则可以继续本品治疗,对于甲状腺异常得不到充分治疗的患者应考虑中断本品的治疗。
(2)在使用α-干扰素治疗时可能出现高血糖,低血糖及糖尿病,有以上症状且又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不应单独使用本品或联合使用本品与利巴韦林,如果在使用本品的治疗期间出现以上症状且又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应中断治疗。
8.血液系统
(1)单用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可导致白细胞计数(WBS)和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减少,一般发生在开始本品治疗的两周内,治疗4到8周后逐渐下降的情况罕见,减量或停药后,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的减少可以恢复正常。
(2)单用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有可能导致血小板减少,但在治疗结束后的随访期内可恢复到治疗前水平,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剂量调整。
(3)推荐治疗前进行全血细胞检查和治疗中定期检测血液学指标,本品单药治疗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时,对于基线数据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 1500
个/mm3,血小板计数小于 75,000 个/mm3 或血红蛋白小于 10g/dl(贫血)的患者要慎用,本品与其他有可能引起骨髓抑制的药物合用时要慎重。
9.发热/感染
由于使用干扰素导致的流感样症状所伴有的发热是非常常见的,但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应排除其它原因导致的发热,尤其是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患者,如果治疗期间,发生严重感染(细菌,病毒,真菌感染),应立即停药并采取合理的抗感染治疗。
10.眼部改变
(1)α-干扰素治疗后可能出现眼科疾病,如视网膜出血、棉絮状渗出点、视乳头水肿、视神经病变、视网膜动脉或静脉阻塞,而且可能导致视力丧失,建议本品治疗前进行眼部检查,在本品治疗中患者如出现视力下降或视野缺失必须立即进行全面的眼科检查。
(2)因为上述眼部表现也可见于其他情况,有糖尿病或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的患者在本品治疗中要定期进行眼部检查,出现新的眼科疾病或原有眼科疾病加重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
11.肺部改变
在单用本品或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期间可能出现肺部异常,
包括呼吸困难、肺浸润、感染性肺炎及非感染性肺炎,包括致死性的,如果出现持续的或原因不明的肺浸润或肺功能异常,应立即停用。
12.移植
对于肝脏和其他器官移植的患者而言,本品和利巴韦林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本品单独治疗或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都有报道肝脏或肾脏移植物的排斥反应。
13.HCV/HIV 混合感染患者
(1)患者合并感染 HIV
并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时可增加乳酸酸中毒的危险性,因此在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同时给予本品和利巴韦林时要谨慎。
(2) 合并 HIV
感染并有晚期肝硬化的患者,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同时给予α-干扰素(包括本品),联合或不联合利巴韦林治疗时,出现肝脏失代偿的危险性增加并可能导致死亡,在治疗过程中,合并感染患者应该密切观察其肝脏失代偿的征兆和症状(包括腹水、脑病、静脉曲张出血、肝合成功能受损,即
Child-Pugh 分级≥7),Child-Pugh
分级可能受到与治疗相关因素的影响(即高间接胆红素血症,白蛋白下降),未必归于肝脏失代偿,一旦出现肝脏失代偿,立刻停止对患者进行本品治疗。
14.生长发育(儿童患者)
在本品联合利巴韦林对 5 岁至 17 岁的儿童患者进行长达 48 周治疗过程中,常见体重下降和生长抑制。
15. 转氨酶正常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本品对转氨酶正常患者的疗效判断基于对持续血清学应答替代标志物(治疗 24 周后, HCV
RNA<50IU/ml)的评价,对这类患者治疗的益处必须根据个体进行评价,必须考虑到治疗引起生活水平的下降和风险。
16. 实验室检查
(1)在单独使用本品或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前,建议所有患者进行血常规检查和生化检查。
(2)开始治疗后,患者应在2周和4周后进行血常规检查,在4周后进行生化检查。
(3)治疗期间应定期(至少每隔 4 周)进行上述检查。
(4)下列指标是开始治疗前要达到的基础值:
①血小板计数≥90,000 个/mm3或者血红蛋白≥12g/dL
②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 个/mm3
③促甲状腺激素(TSH) 和甲状腺素(T4)在正常范围内或甲状腺功能可以完全控制
17. 其他
采用本品治疗的患者应避免饮酒或限制酒精摄入量,每日最高摄入量为 20 克。
18.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
尚未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进行研究,但使用时应考虑本品的不良反应,对使用本品出现轻微头晕、意识模糊、嗜睡和疲劳的患者,应注意不要驾驶交通工具和操作机械。
19.贮藏说明
请勿冷冻,药品应放于小孩接触不到处。
20.特殊说明
(1)不准将本品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2)处理和丢弃
①本品预充式注射器仅为一次性使用
②未用的溶液应予丢弃
③本品溶液使用前必须用肉眼观察注射剂中有无颗粒或颜色变化
④注射器和尖锐物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关于注射器和其他医用尖锐物的使用和处理指导:
1)针头和注射器不得重复使用
2)将所有使用过的针头和注射器放入盛放尖锐物的容器中(不会被刺穿的一次性容器)
3)将该容器放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4)避免将使用过的尖锐物容器放在生活垃圾中
5)按照当地要求或者按医护人员的指导来处理装满的容器
应该给在家用药的患者提供不会被刺穿的容器用于盛放使用过的注射器和针头。
(3)未用和过期药物的处理
释放到环境中去的药物应最小化,药物不应通过废水或生活垃圾来处理,如果您所处区域有“收集系统”,则采用该系统来处理。
(以上参考资料中国药监局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药品说明书中文版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