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龙
生产厂家:瑞士诺华制药
功能主治:用于肢端肥大症,部分患者在第十九次治疗后症状消失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 本品仅能通过臀部肌肉深部注射给药,而决不能静脉注射。 如果穿入血管要更换注射部位。 反复注射应当轮流选择左侧或右侧不同的臀部肌肉注射。 肢端肥大症 对使用标准剂量皮下注射善宁已完全控制的患者,本品的推荐初始剂量为20mg,每隔4周给药1次,共3月。 治疗可以在最后一次皮下注射善宁后1天开始。 此后剂量应当根据血清GH和生长因子C(IGF-1)的浓度以及临床症状和体征决定。 如果3月后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生化参数(GH和IGF-1)尚未完全控制(GH>2.5ug/L)时,剂量应当增至30mg,每隔4周给药1次。 如GH≤(smallerthanorequalto)2.5ug/L,则继续使用20mg治疗,每4周给药1次。 如果使用20mg治疗3月后,GH的浓度持续低于1ug/L,IGF-1的浓度正常以及临床上肢端肥大症的可逆的症状和体征消失,本品的剂量可降至10mg。 鉴于如此低的剂量,要密切观察监测血清GH和IGF-1的浓度以及临床症状和体征。 对于不适合外科手术、放疗、多巴胺激动剂治疗或治疗无效的患者,或在放疗发挥充分疗效前病情处于潜在反应阶段的患者,建议在开始上述使用本品治疗前,先短期使用皮下注射善宁以评估奥曲肽治疗的耐受性和疗效。 胃肠胰内分泌肿瘤已使用皮下注射善宁治疗的患者:对于症状已完全由皮下注射善宁控制的患者,建议本品的初始剂量为20mg,每隔4周给药1次。 原有的皮下注射善宁的有效剂量治疗应当维续到第一次注射本品后至少2周(有的患者则需维持3-4周)。 从未使用皮下注射善宁治疗的患者:建议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前,应短期(约2周)每日3次皮下注射善宁0.1mg,以评估奥曲肽治疗反应和全身耐受性。 剂量调整使用本品治疗3个月后,对于症状和生化指标已完全控制的患者,本品剂量应当降至10mg,每隔4周给药1次。 使用本品治疗3个月症状仅部分控制的患者,剂量应当增至30mg,每隔4周给药1次。 使用本品治疗胃肠胰肿瘤期间,患者的症状会一度更明显。 此时建议加用皮下注射善宁,其剂量与使用本品之前相同。 这对于治疗的最初2月使血奥曲肽达到治疗水平尤为重要。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使用:当皮下注射善宁治疗时,肾功能损害不会影响血奥曲肽的曲线下面积(AUC)。 因此本品的剂量不必调整。 肝功能损害患者的使用:通过皮下和静脉途径给予善宁的研究发现肝硬化患者的清除力可能下降,而脂肪肝患者则不然。 鉴于奥曲肽较宽的治疗窗,肝硬化患者的本品的剂量不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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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酸奥曲肽医保限制条件,奥曲肽(Octreotide)已纳入医保报销。报销类别:医保乙类。各地区的相关政策不同,报销的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在40%~60%之间。
醋酸奥曲肽(Octreotide)是一种常用于治疗善龙症、肢端肥大症、血管活性肠肽瘤、胰高糖素瘤、胃泌素瘤/卓-艾综合征以及胰岛素瘤等疾病的药物。在医保范围内,对于醋酸奥曲肽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1. 医保目录规定
醋酸奥曲肽是否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首先要符合医保目录的规定。根据目录的具体要求,需明确列出使用醋酸奥曲肽的适应症和条件,以及使用该药物的严格限制范围。
2. 临床诊断与评估
在申请使用醋酸奥曲肽时,临床医生必须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的诊断与评估,确保患者的症状与使用该药物的适应症相匹配,且不存在其他更适合的替代药物可供选择。
3. 临床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
医保部门会对申请使用醋酸奥曲肽的患者进行临床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确保该药物的使用符合临床治疗指南,并且在其他治疗方案无效或不适用的情况下才予以批准使用。
4. 报销条件及限制
在使用醋酸奥曲肽获得医保报销时,患者需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病历、检查报告、医嘱等,并且需要在合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和购药,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条件。
醋酸奥曲肽作为一种重要的药物,在特定疾病的治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控制医保支出,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医保部门对其使用设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条件,需要患者和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以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和医疗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