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接受特瑞普利单抗治疗的患者可发生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包括严重和致死病例。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可发生在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期间及停药以后,可能累及任何组织器官。
对于疑似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大多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是可逆的,并且可通过中断特瑞普利单抗、皮质类固醇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整体而言,对于大部分3-4级及某些特定的2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需暂停给药。对于4级及某些特定的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需永久停药。对于3-4级及某些特定的2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给予1-2mg/k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及其他治疗,直至改善到≤1级。皮质类固醇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恶化或复发。如果不良反应在皮质类固醇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增加非皮质类固醇类别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特瑞普利单抗给药后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末次给药后12周内2-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未改善到0-1级(除外内分泌疾病),以及末次给药12周内皮质类固醇未能降≤10m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肺炎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肺炎的报告,包括死亡病例。对于免疫相关性肺炎,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症状(例如呼吸困难、缺氧)、体征及影像检查(例如局部毛玻璃样改变,斑块样浸润等),并排除其他可能的病因。对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暂停本品治疗。3-4级或复发性≥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腹泻的报告。监测患者是否有腹泻和其他肠炎症状,如腹痛,粘液血便。需要排除感染和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2-3级免疫相关性结肠炎,暂停本品治疗。4级免疫相关性结肠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肝炎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肝炎的报告。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肝功能的变化及肝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感染及与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肝炎,应增加肝功能检测频率。2级免疫相关性肝炎,暂停本品治疗。3-4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肾炎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肾炎报告。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肾功能的变化及肾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肾炎,应增加肾功能检测频率。多数出现血清肌酐升高的患者无临床症状。应排除肾功能损伤的其他病因。2-3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4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心肌炎报告。如果患者出现心肌炎的症状和体征,应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将患者转至心内科进行评估并及时治疗。2级心肌炎,应暂停本品治疗。3-4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肌炎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肌炎报告。如果患者出现肌炎的症状和体征,应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增加血清肌酸激酶和肾功能检测频率。多数出现血清肌酸激酶及其同工酶升高的患者无临床症状。2级肌炎,应暂停本品治疗。3-4级免疫相关性肌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功能亢进及甲状腺功能减退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甲状腺功能紊乱的报告,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及甲状腺炎。应密切监测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及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对于症状性2-3级甲状腺功能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对于症状性2-3级甲状腺亢进,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并给予激素治疗。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危及生命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甲状腺功能,确保恰当的激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高血糖症及I型糖尿病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高血糖及I型糖尿病的报告。应密切监测患者的血糖水平及相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根据临床需要给予胰岛素替代治疗。对于血糖控制不好的I型糖尿病,应暂停本品,胰岛素替代治疗直至症状缓解。对于危及生命的4级I型糖尿病,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血糖水平,确保适当的胰岛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肾上腺功能不全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肾上腺功能不全的报告。
应密切监测患者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的症状和体征。对于症状性2级肾上腺功能不全,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至症状缓解。对于3-4级肾上腺功能不全必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肾上腺功能和激素水平,确保恰当的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垂体功能不全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垂体功能不全的报告。应密切监测垂体炎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包括垂体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并排除其他病因。对于症状性2-3级垂体炎,应暂停给药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如果怀疑急性垂体炎,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对于危及生命的4级垂体炎,必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肾上腺功能和皮质激素水平,确保恰当的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皮肤不良反应的报告。对1-2级皮疹,可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3级皮疹,暂停本品治疗,对症治疗。4级皮疹、确诊的SJS或TEN,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血小板减少症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血小板减少症的报告,包括死亡病例。应密切监测患者血小板水平及有无出血倾向的症状和体征,如牙龈出血、瘀斑、血尿等症状,并排除其他病因及合并用药因素。3级血小板减少,暂停用药,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改善至0-1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可重新开始本品治疗。4级血小板减少,永久停药并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胰腺炎
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胰腺炎的报告。2-3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或2级胰腺炎,应暂停本品治疗。4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3-4级胰腺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其他
对于未包括在以上所列出的疑似免疫相关的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首次发生的2-3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若病情改善,可在皮质类固醇减量后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4级其他不良反应或复发性3级不良反应,3-4级脑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如果同时发生葡萄膜炎及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检测是否发生了伏格特-小柳-原田综合征,需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以防止永久失明。在接受包括本品在内的PD-1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有实体器官移植排斥反应报告,均有致命和严重并发症报道。在这些患者中应权衡本品治疗的获益与可能的器官排斥风险,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移植排斥相关并发症,并及时进行干预。
输液反应
对于2级输液反应,在密切监测下可继续接受本品治疗或暂停给药,后续治疗可考虑使用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和抗组胺类药物预防。≥3级输液反应,必须立即停止输液,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并永久停药(参见【用法用量】)。
对驾驶或操作机器能力
基于本品可能出现疲劳等不良反应,因此,建议患者在驾驶或操作机器期间慎用本品,直至确定本品不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
配伍禁忌
在没有进行配伍性研究的情况下,本品不得与其他医药产品混合。本品不应与其它医药产品经相同的静脉通道合并输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妊娠
尚无妊娠妇女使用本品治疗的数据。动物研究已显示PD-1阻断性抗体具有胚胎胎儿毒性。已知人IgG4会穿过胎盘屏障,作为一种IgG4,本品可能会经母体传输给发育中的胎儿。除非临床获益大于潜在风险,不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治疗。
哺乳
尚不清楚本品是否能分泌到母乳中,以及本品对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及母乳产量的影响。由于人IgG会分泌到母乳中,本品对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故建议哺乳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停止哺乳。
避孕
育龄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应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生育力
尚未开展研究评估本品对生育力的影响。本品对男性和女性生育力的影响不详。
儿童用药
尚未确立本品在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老年用药
本品目前单药治疗和联合化疗临床试验中≥65岁老年患者分别占所有患者数的23.2%和26.8%,未在老年患者中观察到明显安全性差异。临床研究中没有对老年患者进行特殊剂量调整,建议老年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国药监局药品说明书)